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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服务|在留资格的取消制度

2024-08-18

在日本,外籍人士的在留资格管理愈发严格。在留资格的取消制度是日本法律中对外国人入境与居留管理的重要部分。本文将简单介绍在留资格取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留资格的取消

当外国人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入境许可,或在持有在留资格期间未从事与其在留资格相关的活动时,依据入管法将取消其在留资格。

 

法律规定

根据入管法第22条第4项第1款,法务大臣可以在以下情况中取消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1. 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入境审查官,使其错误地判断外国人符合入境条件,从而获得入境许可。

2. 除上述情况外,外国人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伪装其在日本将进行的活动,获得入境许可。例如,意图进行简单劳动的外国人声称将从事“技术”类活动。或者,外国人通过伪造其他与其实际活动不符的情况,获得入境许可,例如申请人伪造个人经历。

3. 提交虚假文件以获得入境许可,即使申请人无意图欺诈。

4. 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5. 持有入管法别表第1上栏在留资格(注)的外国人未从事相关活动,并从事或意图从事其他活动(正当理由除外)。该条款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

6. 持有入管法别表第1上栏在留资格(注)的外国人持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相关活动(正当理由除外)。

7. 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包括日本人的子女和特別养子)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包括永住者的子女)未持续六个月以上从事配偶活动(正当理由除外)。

8. 刚成为中长期在留者的外国人,在获得许可后90日内未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住所(正当理由除外)。

9. 中长期在留者在从登记住所迁出后90日内未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新住所(正当理由除外)。

10. 中长期在留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虚假住所。

*注 入馆法别表第1上栏在留资格

包括但不限于“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导”、“高度专业职”、“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介护”、“兴行”、“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实习”、“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等。

*如果中介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为其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地址。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一旦被发现,即使申请人本人不知情,也会对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前段时间,警视厅国际犯罪对策课以违反《入管难民法》(虚假申请)为由,逮捕了两名嫌疑人。根据调查,这两名嫌疑人从2019年1月至去年12月期间,通过相关账户收到了约350名中国人的总计约1亿250万日元的入金。警方认为这些款项是虚假申请签证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经他们办理的签证申请人都会受到负面的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导致签证取消。因此,在委托中介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在留资格取消程序

- 在留资格取消前,入国审查官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国人可以提出意见、提交证据或查阅资料。

- 若因第1或2项取消在留资格,外国人将会被强制离境。

- 若因第3至10项取消在留资格,外国人将被给予至多30天的自愿离境期限。若怀疑外国人有逃跑风险,将立即被强制离境。

- 若在指定期限内未离境,外国人将被强制离境并面临刑事处罚。

通过以上介绍,希望大家对在留资格取消的相关规定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日本生活或工作,请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在日居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使用,不代表北京炜衡(东京)律师事务所・中岛综合法律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具体法律问题的详细解答或专业法律服务,请咨询相关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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